前 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逾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6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作为企业破产的基本法律依据。这部法律最大的问题是“生不逢时”:科学、法治意义上的破产,要义在于以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权衡债务人与债权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避免引起更大的损失。但是在那个计划经济盛行、企业生死取决于政府意志的时代,既没有实质意义上的“破产”,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破产法”。而随着市场经济深入人心,政府退出绝大部分微观市场运行,民营企业占据市场主体结构,这部“试行”的“破产法”规定的很多内容已经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和经济发展的实践所需。新《破产法》的立法过程自1994年启动,此前1991年全国人大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时在第19章专章规定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辅之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一起组成了企业破产的基本法律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企业破产越来越普遍,亟须系统、专门的规则治理,加上法律移植的经验和知识都已准备妥当,新《破产法》破茧成蝶,水到渠成。新《破产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6年8月27日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新《破产法》共136条,分“总则”、“申请和受理”、“管理人”、“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法律责任”和“附则”共12章。新《破产法》体系完备、结构清楚,获得了学术界和实务界的认可。自新《破产法》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发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5日)、《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2008年8月7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1年9月26日)等司法解释,对新《破产法》在实践中遇到的诸多问题作了进一步的完善。
新《破产法》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紧贴经济现实。大陆法系国家的破产法以成文法为主,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着重于一般性而非个案,但实践中层出不穷的案件只要有一点疑难之处,必然是具有法律或司法解释难以覆盖的特殊性。由此导致破产法的实施必须关注个案,破产法研究也必须关注个案。1986年8月3日,沈阳市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宣布了一个惊人的消息:“连续亏损十年、负债额超过全部财产2/3的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破产,并收缴营业执照。”这是旧《破产法》颁布以后适用该法的第一个案件,被称为中国破产法第一案。当时新华社记者以“新中国成立后第一家正式宣告破产倒闭企业”为标题迅速报道了这条新闻,立即在国内外引发强烈冲击。以今天的视野来看,企业破产与新设其实并没有多少值得轰动性关注的内涵,而且旧《破产法》的主要内容是清算,仅仅属于现代破产法“和解——重整——清算”三大结构的一个分支,并且对于清算程序的具体规定也与我们现在讨论的破产法案例存在根本性的差别。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这起个案就没有研究意义,当年沈阳市防爆器械厂的清算方案并没有按照旧《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实际上属于地方政府利用法律外壳主导的行政清算机制。在这个破产案中,破产财产统计、债权申报、清偿顺序、劳动债权清偿等问题的处理方法放在现代破产法下均有明显的不妥甚至错误之处。可见破产法的字面规定与实际功能之间的差距,在当年就已经有明显的体现。而就算是在新《破产法》的框架下,这个问题也仍然存在。新《破产法》实施以来,许多破产案件的争议还是围绕着破产财产统计、债权申报、清偿顺序、劳动债权清偿这些老问题,之所以法律与国际接轨而司法判决屡屡引发争议,关键就在于应然与实然的差距。
因此,破产法的研究,必须要关注案例,首先要具备个案视野。破产法研究的第二个视野,是国际视野。这并不仅仅是因为在中国,以跨国公司为主体或牵涉跨国公司的破产案件越来越多,所以不可避免地涉及破产法的域外效力、破产裁决的域外执行、外国破产法在中国的效力等跨国法律问题;更重要的是,由于在市场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竞争机制比较强大的国家,破产法的实施氛围也更为深厚,因此破产法的理论与实务都具有更为成熟的经验和教训,具有值得重视的示范意义。尽管中国的市场经济基础、市场竞争机制、司法独立程度、法官裁判能力都与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甚至不小的差距,但是中国立法者和法官们在破产法的实践中遇到的问题,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日本、法国、德国以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者和法官也一样会遇到,研究、借鉴他们已经比较成熟的做法,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进一步而言,民族的也是世界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企业的话语权在不断增大,通过具备国际视野的破产法案例研究,也能够产生出对域外具有影响力的智识。
个案视野与国际视野,正是本书《比较破产法案例选评》的宗旨所在。具体而言,我们以中国新《破产法》的立法结构为基础,对破产法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排列,以此为依据采撷美国、日本、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中国等国的破产法判例或事例,涵盖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对典型的、具有制度研究意义的破产法个案进行分析。在论述布局上基本遵循法理与案情、审理与判决、提示与讨论的思路,希望能够对破产法的理论研究和中国新《破产法》的进一步实施略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