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伴随着2013年新春脚步的到来,中国法学研究的园地又有一批新的研究成果破土而出,带给人们崭新的法律理念,产生了新的影响。法学新著《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就是其中的一个代表。这部著作是以米新丽教授为负责人的课题组承担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最终成果。
农业合作社是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新型合作经济组织。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历了从产生到蓬勃发展的历程,并在实践中彰显了强大的生命力。其在克服农村分户经营的弊端、缓解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以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虽然我国已经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范,但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经济学界对这方面的研究先行一步,已有不少研究成果。法学界进行全面、深入、系统研究的成果还不多。所以,从法律层面对农业合作社进行专题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采用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方法,对农业合作社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体系完整、内容丰富。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作者虽然着眼于合作社的法律问题,但在有些方面融合了经济学的研究成果,研究视野更为开阔。我认为,《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主要有以下突出特色和主要建树:
第一, 对农业合作社法律地位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分析和界定。作者认为农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独立的经济组织,是合作社的一种,应符合合作社的本质属性。农业合作社以取得法人地位为宜,在法人类型归属上,可纳入非营利法人之列;从自身性质定位上,可定位为中间法人;从名称上宜叫作合作社法人。认为在未来的民法典的民事主体部分应为合作社预留位置。这对丰富和发展民事主体制度的研究是非常有益的。
第二,对反映农业合作社特点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地研究。包括合作社的法人所有权、社员权、盈余分配等。有些观点比较独到,如作者认为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不应该是义务、而应该是权利;认为农业合作社公共积累的分割应该分层考虑,区分情况予以对待。这些观点有一定的理论建树和创新,不仅有利于发展合作社理论,还对丰富民商法关于财产关系的理论有较高价值。
第三,对政府与合作社的关系进行了深入探讨。作者认为政府应该支持合作社,合作社也需要政府的支持。对此我同样表示赞同。农业合作社是弱者的联合,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分担了政府发展农业的义务。尽管我国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原则已经通过法律确定了下来。但是,合作社在发展中存在一些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对合作社的扶持制度,同时也要避免政府对合作社微观运行的不当干预。
第四,对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提出了建议。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对促进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意义重大,但同时该法也有一些尚待完善之处。作者分析了该法的局限与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如:明确规定合作社法人所有权;修改有关社员权利义务的规定;增加社员权的程序性救济措施;对合作社公共积累的分配进行分层考虑等。这些建议对于完善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具有较高参考价值。
农业合作社源于农民的首创精神,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以米新丽教授为负责人的课题组,本着务实的精神,走出书斋,分赴北京郊区、山东、河北、内蒙古、福建以及浙江等地,广泛进行了实地调研,获取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使研究成果更为扎实,结论更为可靠,提出的建议更具有参考价值。
我衷心地期望,《我国农业合作社法律问题研究》这部著作的作者们以本书的出版作为一个新的契机,把对农业合作社的研究推向一个新的阶段,力求在理论上有新的突破,为完善我国的农业合作社法律制度作出更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