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银行法是金融法的重要内容。银行法与传统法学的其他门类相比,是比较年轻的部门法。特别是在我国,银行法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而产生的。我国的两部银行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都是在1995年上半年内通过颁行的。国家在半年之内连续通过了两部银行法,一方面是考虑到法律的配套实施,更重要的是体现了国家对制定和颁行银行法的极大重视。
为了适应金融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中国的金融市场将按照入世承诺的时间逐步对外开放,金融业务的规则和法律制度也须与国际接轨。针对这些新的实践和新的形势,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2月27日适时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了修改;并且,为突出体现和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还专门制定和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管的大部分职能,交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使;同时,根据实践中总结出的经验,以及参照国际惯例,对分工属于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监管职能进行了完善和充实,如增加了负责协调反洗钱工作的新职能等等。通过这次修改和立法活动,使得这三部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律结构明确、相互协调配合,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对这些较新的内容,本教材进行了充实和具体阐述。
2006年12月中国入世承诺全面到期,中国的金融市场开始向外资银行开放。这种巨大的变化,不仅冲击着国人对金融市场、金融业务、商业银行的传统理念的变化,更引发了基于这种新事物如何对现有的银行法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的思考和研究。本教材对这些新内容进行了表述和讲解。
解决好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一直是中国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但总的看,农村金融仍然是整个金融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突出表现为农村金融的结构和运作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机构网点少,产品和服务单一等。 2007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统筹推进农村其他改革,进一步发挥银行业在农村金融中的骨干和支柱作用,同时提出要加快农村金融改革发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从多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农村的金融服务,加快建立健全适应“三农”特点的多层次、广覆盖、可持续的农村金融体系。针对这种新的形式,本教材专门论述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以“三农”为主要服务对象的村镇银行的法律问题;以惠及农村贫困地区与贫困人群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小额贷款的法律监管制度。此外,为践行对外开放的入市承诺,适应先进科技的发展,以及为强化跨国监管避免金融危机再度爆发并结合《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此次修订本教材,特增加了外资银行法律制度、网上银行法律制度、巴塞尔协议的最新发展等新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