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抵销能避免迂回清偿和多次诉讼,但抵销的主要作用不限于此。能行使抵销权的债务人实质上持有担保权益,因为他对债权人的请求权可用来抵销债权人对他的请求权,从而得到清偿或解除,例如银行可用客户欠银行的贷款抵销银行欠客户的存款。抵销同时解除两个请求权。
请求权是现代经济中的主要财产形式。债权人往往是对方的债务人,因此抵销法在国际金融业务中几乎具有与担保权益相同的重要作用。
各国的抵销法反映各国不同的立法政策。例如,英国法限制有清偿能力人之间的抵销,这有利于债权人不作扣除得到清偿,即支持所谓“先清偿,然后再打官司”的原则。在破产程序中制定强制抵销的规则有利于债权人得到清偿,因为他虽不是有担保权益的债权人,但他将同样得到清偿。相反,在破产程序中禁止抵销的法国法系法律,可以增加破产财团的资产,因此对破产人有利。
国外从事法律业务和法律研究的人都对抵销法感兴趣,因为在这个领域内有很多基本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例如,银行合并客户账户的权利是抵销的一种形式,还是根据法律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各笔交易是一个单一的账户而产生的?如果采用后说,则应该进一步地问:这个单一账户是从开始就存在的,还是当银行使用合并权时才存在的?又例如,抵销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请求权,还是对原告的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辩护?如果是实体法上的辩护还得追问:交叉请求权一旦存在,是否“在此限度之内就此消灭请求权或者此项消灭必须在被告对他主张抵销的另一方知道时或者主张请求权的一方作某种公开行为予以提出时才实现”?再例如,银行在其客户的账户上的贷方余额上的担保权益,是真正的担保权益,还是合同设定的抵销?
据RGoode说,现在英国法系关于抵销的书主要有三本:1988年RDerham的《抵销》是160年以来英国第一本论述抵销法的专著;1989年出版的PWood的一千多页的《英国与国际抵销》;1993年出版的SMcCracken的《银行业的抵销救济》。Goode自己曾在《商法》一书中论述抵销法,并在1988年出版的《信贷与担保的法律问题》一书中全面、深入地从比较法的角度论述英国法系的抵销法。
英美法系对抵销的各种形式没有普遍使用的名称。在论述抵销法时,使用的名词、形容词甚至动词也不一致。Wood创造的Intervener概念与术语虽很有用,但没有被普遍接受。
本书试图介绍上述四本书的主要内容并根据Planiol、Ripert、Carbonier等人的大陆法教科书介绍德国法与法国法的立法与学理。
本书遗漏、错误之处请读者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