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本书所称德意志法系指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的德国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联邦德国法以及属于德意志法系的瑞士法。
《德国民法典》的特点为包含总则编,将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则作为总则编的第三章。本书以法律行为为主题,介绍大陆法学理对大陆法系民法一些基本原则的论述。为说明上的方便,在本论前简单说明德意志法系的历史发展。本论就每一个问题分别介绍德国法和瑞士法并附带说明法国法的有关立法、判例和学理供比较之用。
本书是一本大陆法的资料书,编者对每一个问题并没有提出自己的意见。
本书内容曾作为1986-1987年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班比较民法课的教材。
本书错误、遗漏之处,请读者批评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