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银行是通过存款、放款、汇兑、储蓄、信托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信用机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银行是经营货币资本、充当债权人和债务人中介的企业。到了近代,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融合而成金融资本。银行由简单的中介人变成万能的垄断组织,成为现代资本主义的神经中枢。
现代银行主要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农业银行、储蓄银行等。不论银行种类有多少,其主要的法律关系、服务方式、业务范围、形成多有类似。
本书主要介绍两个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国家的银行业务法:一个是属英美判例法体系的英国银行业务法;一个是属大陆成文法体系的法国银行业务法,论述了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各类业务之间所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调整,探讨了银行业务法和银行业务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的法律性质、判例和法律规定。这对当前我国开放政策指导下的银行业、金融业不无参考价值。尤其是在同这些国家银行界、金融界交往过程中,了解这些国家的银行业务法对我国银行界和金融界对外交往以及对制定我国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银行业和金融业是有可借鉴之处的。
全书分上、下两篇和附篇。上篇介绍英国银行业务法,下篇介绍法国银行业务法,附篇介绍英、法银行业务法援用的法律制度。篇幅和法律关系的解释虽各有不同,但都反映了这两个国家迄今为止的学理和法理的派别、争议以及解释。而两国银行业务则有很多共性的东西,可供我国银行界、金融界的业务人员和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的学者以及律师界的实务工作者参考。
由于编著者的水平和掌握的资料的限制,若有错误和遗漏之处,敬请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