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 言
劳动合同违约责任作为明确劳动合同当事人在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义务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制度,其重要性毋庸置疑。但不可否认,相对于劳动实务的需求,劳动违约责任的制度建构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使得劳动违约纠纷中受害方的损失得不到充分的救济。而且理论研究的不足,也制约了劳动违约责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这不利于其制度功能的发挥。《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我国劳动违约责任制度,尤其是关于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进步性。
本书以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为基本出发点,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具体提出如下设想:其一,在责任界定方面,认为劳动违约责任应限于民事责任的范围;其二,在责任主体方面,认为特定情况下由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是对劳动违约责任主体的突破;其三,在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方面,提出应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二元归责原则,这决定了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为违约行为和过错,用人单位则仅为违约行为;其四,在责任承担方面,认为违约金、损害赔偿和继续履行作为劳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其独特之处,并创新性地提出劳动合同解除也可作为劳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其五,本书基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的情形,将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和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作为特殊劳动违约责任进行重点阐述和分析。